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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1-30 06:59:24 | 作者: 企鹅电竞官网入口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山县万强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建设有水洗石沫车间一栋,建设有水洗轮 8 个、压滤机 6 台,已批复的环评报告书没有水洗石沫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已报批的环评报告书内容不相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的基本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豫 1725 环责改字〔2024〕45 号),责令你单位立马停止建设,从新变更申报环评手续。
2024年10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情况做复查,你单位停止了建设,但是环评报告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变更,未完成整改。
2024 年 11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725 环罚告字〔2024〕4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以上权利。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458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6916,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4, 5, 1],处罚金额 (X):17650,代入公式:17650 = 6916 + ( 34580 - 6916 ) x [ ( 3 / 5 )² + ( 3² + 1² + 4² + 5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76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元(¥1765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执到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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