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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21号)

时间: 2024-06-29 08:23:51 |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直播入口

  )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182845238)的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仁惠口腔”的网店,该网店的优惠团购内容为“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150,4.0折,¥59,爆卖44.5万+;树脂补牙/首颗,¥220,4.9折,¥108,已售3;儿童全口涂氟,¥100,2.0折,¥19.9;冷光美白+1次,¥1280,5.4折,¥680;普通全瓷冠/首颗,¥1280,7.1折,¥900;儿童窝沟封闭/首颗,¥120,2.5折,¥29”。2、在网店“仁惠口腔”的门店资质处只公示了《营业执照》(91511422MAD4K4M20D),未公示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彭山仁惠口腔诊所》票据证明树脂补牙原价为200元/颗、超声波洗牙原价为150元/次、儿童全口涂氟首颗原价为100元、冷光美白原价为1280元/次、普通全瓷冠原价为1280元/颗、儿童窝沟封闭/原价为120元。

  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灵石东路130号从事诊所服务、日用杂品销售。

  二、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其名称为“仁惠口腔”。该网店在设立时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12-14-2652号},但未在网店内进行公示。

  三、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网店“仁惠口腔”内发布的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爆卖44.5万+,并且该项目从开设网店至案发时只销售4单。

  四、美团平台的经营商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由该公司收取59.08元广告费。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D4K4M20D)、《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07D2202)、法定代表人吴梦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1 82845238),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12-14-2652号},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网店“仁惠口腔”》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文号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彭山仁惠口腔诊所》票据,证明当事人网店“仁惠口腔”内树脂补牙、超声波洗牙、儿童全口涂氟、冷光美白、普通全瓷冠、儿童窝沟封闭的原价为真实价格;

  证据六:《询问笔录》、《网店“仁惠口腔”》截图、《待结算账单明细》,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码:1),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品台上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文号的行为,违反了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虚构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2023年11月8日成立,2023年12月3日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间比较短并且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网店“仁惠口腔”进行下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元贰角肆分(¥177.24元)。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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